高等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内涵解析

作者: 时间:2015-12-31

  高等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是以集团化为主要载体与发展平台,不断实现与实质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资源共享、结构优化与内涵发展的过程,也是构建世界一流、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与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创新机制与发展样态。为了促进新时期高等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研究的科学化与规范,客观上需要对高等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内涵进而比较全面而深入地解析。
  一、科学涵义
  所谓高等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一般情况下是指以高等职业院校牵头,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与高职院校积极参与、通力合作,科学借鉴现代企业经营理念与运用市场机制,有效整合高等职业教育资源,日益形成规模效应与品牌效应,进而不断培养与提升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的高等职业教育联合体。在这个“联合体”中能够通过不断实现联盟各方资源共享、利益共赢、共同发展,真正意义上实现“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学院实施”的政行校企深度融合的长效办学机制,从而不断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体解析
  根据其主体数量的不同,高等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主体可分为:
  1.“一元主体”。高等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以高等职业院校为办学主体,积极吸收区域内其他职业教育资源,充分整合区域内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从而组建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教育集团。这种高等职业教育集团,一般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以加强与改进牵头组建高等职业教育集团的高职院校与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企业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从而确保本集团办学的科学性、规范性与高效性。
  2.“双元主体”。所谓“双元主体”是指在组建的高等职业教育集团内部主要是由牵头的高职院校与企业共同作成为人才培养主体,要真正地、充分地发挥高职院校与企业在培养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过程中的“双元主体”的地位与作用,此时的校企合作才能是全面而深入的,产教融合也才能是具体而密切的,二者才能真正意义成为培养与造就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的生力军与合作伙伴。只有这样,二者才能在人力、物力、财力与信息资源共享上形成合力,凝聚实力,展现魅力。
  3.“多元主体”。所谓多元办学主体,主要是指允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以资金等有形资产或以声誉、教材、管理模式等无形资产投入或以股份制形式合资办学,也可以与境外企业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同时通过董事会或理事会对具体办学过程施加影响,并参与集团具体办学过程。办学主体的多元是经济成分的多样化和改革开放的直接结果。经济成分多样化所带来的经济大发展不仅为办学主体多元化奠定了物质基础,而且其成功经验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积极的借鉴意义。
  三、组织性质
  从本质属性而言,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集团可以划入社会组织(包括政府组织、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等三类组织)中的非营利组织,具有如下基本组织性质。一组织性。凡组建并正常运行的高等职业教育集团组织内部都有其科学规划、规章制度与运行机制,各职能部门都有其专门的负责人,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组织专业性、经常性的活动;二民间性。我国高等职业教育集团,归当地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管辖,在地方党委、政府与行业协会共同指导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并不是政府的一个组织部门,也不是政府的附属品;三非营利性。我国高等职业教育集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之一,在法律与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追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但在追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过程中必须符合本集团的根本宗旨与价值诉求,必须服从教育的本质与使命,努力践行服务社会、服务大众的教学理念,这明显有别于我国其他市场主体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四是自治性。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集团必须在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共同指导下,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既不囿于政府、行业协会或企业的管制,也不受制于某一宗教组织或其他社会团体与组织,具有充分的主治权与自主性。
  四、主要类型
  根据投资办学的资金来源与内部管理结构,高等职业教育集团可分为如何下主要类型。
  1.产教融合型。一般情况下,此类高等职业教育集团都是以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社会影响力比较大的企业集团或产业财团投资组建的。作为集团的投资者与举办者,企业集团或产业财团支持其自主办学,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由于这些企业集团或产业财团的大力支持,其所组建的高等职业教育集团,特别是其兴办的职业院校,校园硬件设施比较齐全、设备比较精良;由于能够通过高薪聘请到各专业领域内的名师和能工巧匠。因此,师资队伍整体实力比较强,这样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办学使得所组建的高等职业教育集团具有较强的整体实力与市场竞争力。
  2.股份融资型。这类高等职业教育集团主要是由各种社会力量(行业协会、企业、社会组织或团体、公民个人等)利用自有资金,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以组建股份制的高等职业教育集团。此类高等职业教育集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企业化管理,以投资办学为主旨,为学校提供硬件设施,负责资金的运作,通过合同为学校提供有关服务,获取报酬。学校也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采取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自主办学,独立经营,按教育规律完成教学任务。
  3.政府主导型。这类高等职业教育集团由当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作为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直属事业单位,其职责主要是整合现有职业教育资源,拓展职业教育办学渠道,盘活现有职业教育资产,通过组建此类高等职业教育集团对现有国有教育资产实现保值、增殖。政府主导型高等职业教育集团主要体现在其与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上,行政色彩比较浓,与企业联合的紧密度并不强。
  4.企业主导型。企业主导型高等职业教育集团是以企业所属的培训中心或职工学校为主体,充分开发与利用企业(或企业集团)的人力资源与社会服务优势,通过积极与其他同类企业(或企业集团)密切合作,从而组建的高等职业教育集团。通常情况下,此类高等职业教育集团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或跨行政区域,会涉及不同的职业教育层次,但绝大多数还是以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与企业(或企业集团)所需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训为主。此高等职业教育集团尽管以企业为主导,但能够集中并发挥其在资本、人力、技能、服务、管理等方面优势,对职业院校学生的实习实训与创业就业提供诸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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