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5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候首次提出“新常态”,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他又明特别强调:“中央政治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积极破解经济社会发展难题……”。“新常态”理念既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又对教育改革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新常态”理念的提出与付诸实践,也必将推进中国教育,在内外部力量的影响下,在自上而下的推动和自下而上的探索中,在舆论追问与政府回应的交响中,有望迎来多种力量合力推动发展的新局面。强化顶层设计、释放参与空间教育治理新格局有望生成。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包括高职教育在内的当代中国教育正日益进行“新常态”。
一、构建高职教育发展“新常态”背景下“工士学位”制度的内涵
当前,我国高职教育就正由加快“外延发展”向注重“内涵发展”,势必更加注重构建高职教育法治环境,更加注重实现高职教育制度创新,更加注重高职教育公平正义,更加注重高职教育改革深化,最终实现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规模、质量、层次、素质、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相适应、相协调,从而以构建高职教育发展“新常态”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在构建高职教育发展“新常态”的进程中,客观上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学位制度。对于“工士”学位的内涵,我国著名职教专家、“工士”学位的提出者、湖北职业教育发展研究院院长李梦卿教授对其内涵进行了专业解读。他明确指出,“相较于目前许多学者提出的诸种学位名称,‘工士’学位更能体现出高等职业教育的特性和人才培养目标。‘工’,最初的器物含义是‘工匠的曲尺’,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凡善其事曰工’,‘工’进一步被引伸为含有技术、技术修养、擅长、善于等含意。由此可见,‘工’与职业教育有着天然的联系。学生的知识和技能达到一定水平,擅长、善于从事某个专业或职业,不论是理工科专业还人文社科专业,都可适用于‘工士’学位。”实践证明,建立“工士”学位制度有利于积极构建我国高职教育教育“新常态”,因为,当“工士”学位被赋予“合法性”时,将实现高职教育制度创新,为全面深化高职教育改革提供新的动力资源,进而强力推进高职教育内涵发展。
二、“工士”学位制度对推进高职教育发展“新常态”的价值分析
1、彰显教育公平,促进高职教育内涵发展。当前,我国法律还没有赋予高职院校授予毕业生具有职教特色学位的权利,这对于高职生而言,是有失公平的。“工士”学位制度之于高职生,既能够满足他们对“学位”的强烈需求,也能够促进他们发展价值的实现。因为,高职院校“一方面要处理好毕业生的升学问题,打通高等职业教育通向高一级学位的现实通道;另一方面要满足高职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需求,解决好社会对技能型人才急切需求与毕业生难以达到社会要求的矛盾,”而“工士”学位制度能够为解决这一突出矛盾提供制度平台,使高职生能够平等地参与升学竞争与就业竞争,平等地进入学位通道、参与终身学习,共享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成果,能够从而让每一位高职生“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2、实现制度创新,推动高职教育深化改革。我国现行高等教育学位制度是不健全与不完善的,只有针对普通高等教育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而对于同样属于高职教育的高职教育至今未设立学位,从而使高职教育成了“断头路”。如果设立“工士”学位制度必将实现高职教育制度创新,构建“工士-学士-硕士-博士”四级学位体系,必将搭建起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之间的“立交桥”。因为,“工士”学位制度能够建立起一个以专科(高职高专)学位为基点、有效衔接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制度体系,这无疑是对我国高等教育现行学位制度重大改革与创新,从而顺利打开并逐步拓展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与普通高等教育之间的通道,并在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改革与探索中取得实质性进展。
3、推进战略发展,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到2020年要“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可以说,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高职教育教育进入“新常态”的战略选择。因为,伴随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势必需要高职教育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培养和造就数以万计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特别是能够胜任生产服务一线的创新人才。正是在这个意义,“以‘工士’学位的设立为契机逐步探索建立沟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桥梁,形成定位合理、层次清晰、科学流动的学位制度,对形成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和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具有深刻的教育价值与历史意义。”
三、以“工士”学位制度推进高职教育发展“新常态”的路径选择
1、加强顶层设计,赋予“工士”学位合法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也要依法治教,通过立法,建立符合“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高职教育“学士”学位制度,尽快修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等相关法律法规,从国家顶层设计层面赋予“工士”学位以“合法性”,进而为“工士”学位制度的实施和运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建议由国务院学位办牵头,组成由专家、学者和高等职业院校代表构成的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建设小组,制订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授予标准,并将其法律化,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授予标准依法管理。
2、明确授予标准,注重“工士”学位规范化。学位授予标准是衡量高职院校学生能否获得学位的依据和准则。一般情况下,“工士”学位的授予标准应该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结构、理论学习成绩、毕业设计等级、实习实训等社会实践评价,等等。建议由国务院学位办牵头,组成由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和高职院校代表等组成的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授予标准起草小组,制订包含德、能、智、技四个维度的含学业水平和职业资格证书等级要求的国家标准,倡导“以德树人、以能育人、以智启人、以技立人”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理念,要通过明确授予标准,推进“工士”学位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与合理化。
2、强化企业责任,增加“工士”学位“含金量”。“工学结合、产教融合”是现代职业教育的鲜明特色,因此,要强化企业在培养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过程中的责任,通过深化校企合作、推进产教融合来不断提高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质量与水平。事实上,以“就业为导向”的深层次内涵在于,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要明确企业既是“育人主体”,也是“用人主体”。 企业对高职院校毕业生的需要直接决定着人才培养的目标与过程,企业与高职院校合作的广度与深度直接决定着人才培养的质量与水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高职院校授予“工士”学位过程中就必须不断强化企业责任,使企业能够由被动到主动参与到高职院校“工士”学位制度建设与实施的全过程,从而保证企业在“工士”学位授予时的发言权与决定权,这样就能不断增加“工士”学位的社会认可度,为“工士”学位在赋予“合法性”的同时,不断地增强“含金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