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申购、运输、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阶段性申购计划必须由专管联络员拟定,报机构负责人批准。每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均由采购员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申请表以及上次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每批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均应有购用证明、购销合同、发票复印件备查。
第四条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第五条 购用证明仅限本单位使用,应由本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购买,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第六条 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第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学校后,必须由采购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库管员办理入库,并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台账上详细记录入库物品信息、数量以及入库时间(具体到分钟)。
第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须有单独的库房存放,实行双人双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库房,如有需要进入,应进行登记。库管员和专管联络员应每季度盘点本季度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上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九条 库房内和储存区要保持干燥通风,物品码放整齐,取用方便。库房内和储存区消防设施要安全有效,库管员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领用人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易制毒化学品专管联络员签字后,到库房领用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一条 领用人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领用人应安排二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库房,由库管员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确认数量后办理退库登记。不得将领用原料暂存在其他库房,领用人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在本部门(实训室)。领用人再次领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第四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二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第十三条 使用过程中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的,领用人应立即报告易制毒化学品专管联络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