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相关文件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的育人优势,适应高职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我院教学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明确教师职责,积极引导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不断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教师教学行为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贯彻落实“坚持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相统一”的要求,深入推进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建设,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教育教学相统一,实现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的有机结合,认真落实人才培养,提高学院教学质量。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教学行为,在内容上包括课前准备、课堂教学、实训教学与指导、课外作业布置和批改、学生成绩考核等,在形式上包括线下授课、线上授课、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
第三条学院内专兼职教师及外聘教师,必须按要求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任务。无特殊原因、未经批准未完成教学任务的,学院不再聘任其担任教师职务。
第二章线下教学规范
第四条 在开设每一门课程前,要编写好授课计划和前4周教案。期初授课计划由系部组织专人负责检查审定并提交至教务处;全套教案首页分期初、期中、期末三次交至系部,系部组织专人负责检查审定归档,教务处不定期抽查。
教师必须充分准备,认真编写教案,教案应充分反映本课程最新知识、技术动态。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主动认真学习职业教育理论知识,探索职业教育规律,钻研和改进教学方法,尽量采用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积极进行理实一体的项目化教学。
第六条 在上课前,教师应准备好课堂教学要用的教学资料和工具。担任实训课的教师,则要事先准备好实训室,准备好实训所需所有仪器设备。采用项目化教学的教师,要事先进行周密的教学环节设计,准备好教学所需的设备、仪器、工具以及教学场地的安排布置等。
第七条 教师必须着装整洁得体,禁止穿奇装异服上课,实训课需根据实训要求着装。教师需带好一切必要的教学课件、用书、教学参考材料、用具等,在上课铃响前进入教室(实训室或一体化教室),不得迟到,不得提前下课。如有特殊情况,由系部(院)教学科研科与教务处先行沟通,经教务处同意之后方可调整。
第八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充分发挥“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道德魅力与职业精神,将高尚的道德情操贯穿教学始终。讲课时,教师要做到精神饱满,语言流畅,内容充实、概念清楚、逻辑严谨、突出重点和难点。
第九条 教学活动中师生严禁吸烟。上课期间教师应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不允许学生在课堂上睡觉,及时制止学生在课堂上闲聊等行为。在非信息化教学时段必须要求学生远离电子设备。
第十条 上课时,教师要按照课程标准要求和教学计划进行教学,严禁偏离教学主题,漫谈与课程无关的内容。
第十一条 实训课程开始进行前,教师要向学生讲明实训的内容,要达到的目的、方法步骤和操作要领,要强调注意事项特别是安全事项。
第十二条 在实训过程中,教师应按照实训室管理章程规范自身行为,并要求学生遵守,严禁将食物带进实训室。教师不得随意离开现场,要流动观察学生开展实训的情况,督促学生严格按实训操作规则工作,督促和指导学生独立完成实训,解答学生的疑问。要注意通过实训增强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以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引导学生,不得以任何方式散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的言论。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教师要通过课堂教学、平时接触交谈、向班主任了解等途径,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根据学生学情实时调整教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教师要以素质教育为目标,尽可能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采取启发式、研讨式、互动式等相宜的教学方法。教会学生正确的学习方法,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引导学生创新和实践。教师要根据专业发展和课程内容改革的需要,不断钻研,掌握本专业的最新发展动态和研究成果,并体现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改革实训手段和方法,采用现代化的实训教学手段,提高实训教学的效果和效率。
第十六条 教师必须用普通话讲课,要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板书清楚工整。
第十七条 教师不得随意停课、调课、请人代课、减少教学时数。因生病、出差等原因需要调停课,应按学院调停课相关规定履行手续,违反规定,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线上教学规范
第十八条 开课系部(院)应对课程教学内容实行审查,确保课程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确保课程满足科学性、适用性需求。对选用的在线开放课程配备课程负责人,全面负责课程教学服务与管理,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加强学生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十九条 各开课系部(院)组织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线上教学技能培训,使教师掌握方法、提升技能。开课系部(院)组织、指导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教学特点,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和教学平台功能,制定适合本课程的线上教学方案、教学计划,由各开课系部(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线上教学目标要明确,若需要教材,应按照学院教材选用相关规定进行选用,教学方法要新颖、切合实际,教学手段灵活多样,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按课表上课,不得擅自停课、私自调课、代课。以平台方式进行线上授课的,任课教师以教学班级建立班课,按时上传教学资料(教学PPT、参考资料、音视频、云教材)至平台。以直播(录播)方式进行线上授课的,任课教师精心准备,按时上课,切实保障线上教学质量。同时做好学生考勤签到工作,并保留记录。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提供课程线上平台系统授课截屏至系部(院)教学科研科备案。线上教学过程中完成对学生进行学习答疑指导(不少于5次/周)、作业布置、成绩评定等工作。强化学习过程监控,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对讨论记录、学习数据实施监控,有效识别“刷课”“替课”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当依托在线教学平台、智慧教学工具完整地记录在线教学过程,重视数据的分析和应用,以持续改进教学过程,提高课程教学效果。线上教学结束撰写教学总结报告,交所在系部(院)进行审核,系部(院)审核无误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院)应为选用的在线开放课程配备课程责任教师,全面负责课程教学服务与管理,加强学习组织和课业辅导,强化课程考核监督管理。
第四章课后作业布置、辅导及成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每门课程应布置适量的课后作业,课后作业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文科专业课、理工课理论性较强的课程,每学期作业次数不少于总学时/12;理工科需要做大量习题的课程、外语类课程及其他需要做大量课外作业的课程,每学期作业次数不少于总学时/8;以大班(100人以上)开设的文科类全校公共课和全校性选修课,每学期至少布置1次作业,要求全批全改。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完成并按时上交布置的课外作业。课外作业要按规定记入学生平时成绩分,并按比例记入学生期末总评成绩。对迟交作业者,应酌情扣减平时成绩分;对抄袭作业者,以缺交论处。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教会学生查阅文献资料的方法,指导学生读课外书目的材料、写读书笔记、做资料卡片、搜集资料。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在课间休息时间或课后,安排答疑时间,解答学生的疑问。每门课程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答疑,答疑形式和地点由教师确定。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对考勤、作业提交情况严格审核,凡缺课次数达到课时总数1/3以上的学生,缺交作业次数达1/3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期末考核。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应该根据学院课程考核、成绩管理、试卷组卷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完成对学生成绩考核的命题、成绩折算、录入和上报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履行考务管理规定的主考教师职责。
第三十二条 安排参加监考的教师,必须履行考务管理规定的监考教师职责。
第五章教师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当接受院、系部(院)领导、教学职能部门人员、系部(院)两级教学督导人员对各个教学环节的检查和监督,并根据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改进教学。教师也应主动接受学生的监督和评估,虚心听取学生的意见,改进教学。
第三十四条 对自觉遵守本规范,在教书育人、课堂教学、教材、教学改革、实训、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在晋职晋级、评优等方面,学院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五条 对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的教师,对随意停课、调课、卖课、减少教学时数的教师,对不按实训步骤、操作规则指导学生实验,造成严重后果的教师,将根据学院教学事故认定级处理相关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考务管理有关规定的教师,将根据学院考务管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教学效果差、教学方法不当,学生反映强烈,一时又不能改进的教师,聘任教师的系部(院)或教务处有权取消其任课资格,另外安排教师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教师的处理,由系部(院)党政领导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上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学院发文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院任教的所有教师。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各系部(院)组织实施,由教务处、发展规划与质量保障处督促检查,同时欢迎学生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黔轻职院教〔2014〕5号《纽约国际手机登录教学行为规范》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