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简称大赛)赛项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赛项经费的筹集和使用,提高赛项经费的使用效益,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赛项经费来源构成
(一)国家补助资金:大赛执委会根据赛项预算拨付给赛项的国家经费补助。(非定向捐赠)
(二)分赛区财政投入资金。分赛区所在地政府为本赛区赛项举办投入的专项财政资金。
(三)承办校自筹资金。承办校为承办赛项投入的专项资金,包括承办校主管部门拔付给承办校的赛项专项资金。
(四)捐赠资金。捐赠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向赛项定向捐赠的资金。
第三条 赛项经费管理主体
(一)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委会,负责制定赛项经费筹集、使用、管理、监督、审计的办法,负责批准赛项补助经费的预(决)算,负责赛项经费监督管理、项目支出绩效考核与结果应用。
(二)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行委员会经费管理委员会(简称经费管理委员会),负责核准赛项经费预算,沟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赛项经费管理,提出赛项经费补助额度建议,监督赛项经费决算与赛项审计工作,向大赛执委会报告赛项经费使用与管理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三)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接受并管理捐赠资金,根据大赛执委会批准的国家补助经费拔付资金。
(四)分赛区执委会,负责审核赛项经费预算,落实相关办赛经费。
(五)赛项执委会,负责本赛项经费的筹集、赛项经费预(决)算的编制,管理赛项经费使用,并对赛项经费的真实、合法使用负责。凡从企业筹集的赛项经费必须办理捐赠手续,按规范程序办理。
(六)赛项承办校,参与赛项经费预算,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赛项经费的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在赛项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委托并接受赛项审计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赛项规程和承办地承办校公布后,由赛项申办单位(赛项执委会)会同赛项承办院校,按财务制度规定科学编制赛项经费预算。
第五条 分赛区执委会审核赛项经费预算,审核通过后由赛项执委会报经费管理委员会审核,提出补贴额度建议。
第六条 经费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赛项经费预算,报大赛执委会批准,批准后由大赛执委会办公室下达预算,并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分赛区执委会和赛项承办校,拨付相关赛项资金。
第七条 各赛项执委会和承办院校按经费管理委员会下达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赛项经费预算应编制赛项经费预算报告报相关部门审批。赛项经费预算报告(参见附件 1)。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赛项经费的支出范围: 赛项经费的支出范围主要用于赛项筹备、组织竞赛所发生的比赛事务、培训、购买专用材料、租赁、差旅、会议、赛事用餐(校内成本)等直接开支。具体项目为:
(一)印刷费。用于赛项申办、筹备、竞赛过程中所发生的印刷、打印、材料制作等支出。
(二)咨询费。用于赛项申办、筹备、竞赛过程中咨询专家或聘请专家获得意见或劳务而付的报酬。咨询费的发放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邮电费。用于赛项申办、筹备、竞赛过程中所发生的信函、包裹、耗材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四)差旅费。用于赛项申办、筹备、竞赛过程中有关人员所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出差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差旅费标准,超标准的部分一律不得报销。
(五)租赁费。用于赛项申办、筹备、竞赛过程中租赁设备、器材、用品而发生的支出。包括租金、设备安装调试费、手续费、维修费、保险费、担保费、名义购买费等。
(六)会议费。用于赛项申办、筹备、竞赛、赛后工作中组织召开会议所发生的支出,包括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七)培训费。用于赛项申办、筹备中组织专家、裁判、工作人员等培训所发生的支出。 培训中聘请专家的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2000 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 3000 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八)专用材料费。用于赛项在筹备、竞赛过程中所发生的
耗材支出。
(九)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上述支出项目中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赛事用餐(校内成本)费、广告宣传费等。
(十)专用设备购置费。用于赛项在筹备、竞赛过程中需要购置的专用设备费。
(十一)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用于赛项申办、筹备、竞赛、赛后工作中发生的购建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支出等。
(十二)其他。用于为参赛院校师生提供的服装、奖品以及赛项资源转化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条 比赛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器材由合作企业或承办院校提供,使用的水、电、气等由承办院校承担。
第十一条 参与赛事筹备、裁判、监督等专家的差旅、交通、食宿等费用,来自职业院校的,原则上由专家所在院校承担;来自行业企业且所在单位承担有困难的专家以及离退休的职业院校专家,可以由赛项经费或大赛赛事公共运转经费承担。
第四章 经费决算
第十二条 各赛项须在比赛结束后 1 个月内,由赛项承办校对赛项经费进行决算,并将赛项经费决算报告报赛项执委会、分赛区执委会和经费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 各赛项须在比赛结束后 2 个月内,由赛项承办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赛项和赛项经费使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赛项审计报告应在比赛结束后 3 个月内报赛项执委会、分赛区执委会和经费管理委员会。若上报不及时或上报的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将影响以后赛项承办资格。
第十四条 赛项经费决算应编制赛项经费决算报告报相关部门备案。赛项经费决算报告(参见附件 2)。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委员会根据赛项经费决算报告和赛项审计报告,对赛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对经费使用不规范的单位进行质询。
第十六条 年度大赛结束后,大赛执委会将根据经费管理委员会对各赛项的评估报告,并视管理和执行效果对赛项执委会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对赛项经费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严重财务问题的,停止赛项执委会和承办校承办赛项,并依纪、依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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