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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简称“省教育厅自科项目”)管理,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科研项目顺利实施,着力提升人才培养、自主创新、服务地方的能力,面向国家战略、科学前沿和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抢抓政策红利,强化领军人才配置,赋予领军人才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经费调剂权、创新团队组建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自科项目经费来源包含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省级财政支持高校科研、一流学科及研究生教育专款和扶持市州教育质量提升项目经费。鼓励高校通过各种渠道自筹经费。
第三条 省教育厅自科项目主要面向全省高校,资助科研人员开展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及部分受政府委托的软科学领域研究等。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省教育厅自科项目每年度面向全省相关高校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突出目标导向、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国家、省发展战略以及全省产业发展急需进行编制。基础研究类项目鼓励结合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开展自主选题、自由探索,着重评价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鼓励创新、包容创新;应用研究类项目着重评价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技术研究和转化类项目着重评价成果转化效益、技术推广成效、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
项目申报指南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公开发布,自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五条 省教育厅依托“省教育厅自然科学项目管理系统”(简称“管理系统”)对省教育厅自科项目实施管理,围绕相关学科领域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按项目所属学科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立项和结题验收。
第六条 省教育厅和各高校应建设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科技专家库。完善科技专家入库标准,规范建立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引入国内外专家充实科技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诚信记录、动态调整、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建立完善专家随机抽取、回避、公示等相关制度。加强对评审专家名单抽取和保密管理。
第七条 各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省教育厅自科项目管理工作,落实项目的匹配经费,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对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管理、保护和运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省教育厅自科项目坚持“分类指导、分类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申报类别为:重大平台项目、重点领域攻关项目、特色领域项目、创新群体项目、优秀科技创新人才项目。
(一)重大平台项目。主要面向优势特色和新兴交叉的学科领域,符合国家和省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具有明显研究优势和区域特色,具备承担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积极开展省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或以技术开发和成果转移转化为主,着重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和工程化水平,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明显的特色和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突出,符合国家、省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重点支持科学前沿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产学研基地建设和集成攻关大平台等。
(二)重点领域攻关项目。主要面向我省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十二个农业产业、五大服务业及军民融合发展等领域,支持院校、院所、企业科研人员联合围绕关键科学技术问题开展重大原创性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重点支持高校跨科研院所、跨行业企业开展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合作、多技术集成的关键共性技术协同攻关,实现引领性原创成果取得重大突破。
(三)特色领域项目。主要面向服务地方产业发展需要,依托学校特有的区域资源、学科领域优势,集成校内外资源,开展地方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应用基础研究工作。重点支持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集成攻关、高技术产业化应用、国际国内先进适用技术示范推广和农产品全产业链商业模式等相关领域研究等。
(四)创新群体项目。主要以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产学研基地、重点学科等为依托,以优秀学科带头人为核心,以科技创新群体、梯队建设为目标,聚焦重大原始创新、交叉学科创新等研究,培养一批科技创新能力强、学术水平高、具有贵州特色的优秀创新人才、创新团队和创新群体。
(五)优秀科技创新人才项目。主要面向优秀青年科研骨干开展自由探索创新和面向需求研究工作,以重点任务或课题为牵引,旨在着眼于为各学科领域培养支持一大批学术基础扎实、具有突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术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进一步优化学科梯队,为贵州省一流学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主要包括:科技拔尖人才项目和青年科技人才成长项目(又称“省教育厅与高校联合基金项目”)。
第九条 申报条件及程序。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高校在职、在岗,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称以上人员(青年科技人才成长项目除外),并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具有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胜任主持工作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承担省教育厅自科项目尚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支持申报,每人每年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各类项目不超过1项,主持和参与的项目累计最多不超过2项;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集中向省教育厅科技与研究生处报送《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和《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并登陆“管理系统”上传《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不受理个人申报。
具体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见省教育厅每年发布年度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指南。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立项
第十条 项目评审分形式审查、专家评议和组织审批三个步骤,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的原则,倡导小同行评议,拓展评审专家范围。同时,对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相关的项目,要引入国内同行、省内同行参与评审,特别是增加在生产一线专家参与评审的比例。大力推行通讯评议和视频评审等方式,实现评审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立项评审应重点审核绩效目标与项目申报指南的一致性,以及可行性、可考核性和创新性、为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基础条件等。省教育厅自科项目最终立项时的财政科研经费与申报项目申请的财政科研经费有较大出入的,项目的经济、社会以及科技产出指标等可做相应的调整。
第十一条 需要现场答辩的项目,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亲自汇报答辩,确实因健康等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与答辩,出具相关证明后可由团队其他人员代替答辩。同时,允许项目负责人在评审前主动提出回避单位及个人。
第十二条 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依托省教育厅批准立项文件,组织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管理系统”下载并填报《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简称《合同书》),省教育厅对《合同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通过后签订纸质版一式三份,作为拨款和结题验收的依据。逾期不报《合同书》且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或项目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合同书》确定条款的,省教育厅将作自动放弃处理,撤销该项目并追回拨款。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分为省教育厅拨款和高校配套经费两个部分。对获立项资助的项目,所在高校应按具体情况给予配套支持。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配套后的总经费执行。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资助经费的项目,实行“一次核定,超支不补,年度拨付”的原则。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要提高项目间接费核定比例。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经费根据课题资助总额按照阶梯式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2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提取比例为不超过50%;20万元至50万元(含)的部分提取比例为不超过40%;5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提取比例为不超过2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提取比例为不高于13%。间接经费的使用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高校负责管理,经费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财经和科研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高校要建立完善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根据科研需要和科研人员意愿,统筹落实专门经费、专职人员。各高校科研项目中提取的间接费用,要更多用于科研绩效奖励,加大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比重。同时,建立检查结果共享机制,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
第十七条 放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及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如需调剂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核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预算,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科研人员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按照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根据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据实安排,可不受零增长限制。根据科研工作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简化相关手续。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企业和转制院所的研究人员、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第十八条 赋予高校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自主权。各高校制定的科研经费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体现教学科研经费与学校行政管理经费的差异性,合理区分业务活动与公务活动,支持科研活动规范、高效开展。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耗材备件以及服务、工程的采购,各高校要根据科研需要,制定具体办法,缩短采购周期,简化采购流程。特别是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要落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明确适用情况,确定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的采购情形。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仅限课题组成员项目科学研究使用,不得用于缴纳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办公室(实验室)装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各高校要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财经及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滥用科研经费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同时省教育厅将停拨项目经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撤销项目,并限制相关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拟中止和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高校可更换具有相应研究能力的其他人员代替或清理账目,编制项目决算并按项目申报渠道上报省教育厅,同时将已拨经费退还省教育厅,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和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自科验收管理相关规定开展项目验收,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一般项目和立项经费10万元(含)以下不开展过程检查(特殊情况除外),项目管理由承担单位负责。积极探索科研项目线上结题验收工作,对项目技术完成和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合并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涉密的计划项目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项目经费开支是否合理等,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并将检查情况报省教育厅科技与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自科项目研究过程中,成果发表必须注明“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资助项目”字样及合同编号。
第二十六条 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作出撤销决定:
(一)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
(三)承担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或亡故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的。
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并经依托高校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可延长研究期限1年。各高校对撤销的项目须报省教育厅备案,并按第二十二条处理。
第二十七条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已验收项目、延期结题项目和不能完成的项目进行汇总,统一将《汇总表》以及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的检查报告和工作总结报送省教育厅科技与研究生处。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各依托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组织项目承担人登录“管理系统”下载填写《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验收表》,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于每年3月或9月以公函形式向省教育厅上报项目验收申请,同时附“项目验收申请汇总表”和“财务结算表”。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资助经费10万元(含)以下的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结题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专家意见在学校网站公示不少于一周,公示结果以公函形式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资助经费1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项目负责人申请、高校审查把关后,由省教育厅组织同行专家主要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的方式组织验收,必要时可结合现场考察。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财政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本条为新增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各高校组织项目验收时,省教育厅资助经费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需聘请同行专家3至5名。省教育厅资助经费1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时应聘请同行专家5至7名,专家咨询费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验收依据为《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和《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及所有成果支持材料等。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后,完成单位需向省教育厅报送《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验收表》一式三份、科技报告摘要一份(300-500字),由省教育厅签署意见,同时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将《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验收表》录入到“管理系统”。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较好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或预算执行评价较差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三十五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中止教育厅项目或结题验收不合格项目的负责人,省教育厅将停止三年受理其新计划项目的申请;对不认真履行项目申请、检查考核、结题验收、结题审核等管理职责的高校,省教育厅将限制其申请新项目的数额;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已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将相关研究成果录入到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系统,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要做好项目成果的跟踪管理工作。各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省教育厅自然科研项目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跟踪管理工作。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省教育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受资助高校、项目负责人如对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将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对有关项目的资助,直至收回有关项目的全部已拨经费、暂停受理项目负责人或所在高校的项目申请。
第三十八条 对于项目实施中取得重大突破、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的高校和个人,省教育厅可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校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