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级科研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09-09-03 点击数:

  院级科研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1、课题评审工作由科研处组织和承担。
 
 
  2、科研处统一受理全部课题的申报并负责分类登记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者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课题申报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申请经费是否合理等)。资格审查结果记录备案。
 
 
  3、课题申报表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学院评审组进行评审。立项的重点是支持具有较重要科学意义或较好应用前景的研究项目,以及对学院发展有益的项目。评审专家组应按照申请书中的经费预算、立项依据、意义、研究方案等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和综合评价,并提出立项与否的建议
 
 
  4、课题评审必须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平等竞争、公正合理、评审过程保密的原则。
 
 
  5、课题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先由课题申报人进行5分钟的申报陈述,然后评审专家组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记名(或不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课题提出是否立项的评审建议。建议立项的专家人数达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方可提名立项。
 
 
  6、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立项:
 
 
  (1) 编者或译著,或以编写丛书为目的;
 
 
  (2)一般性的工作研究;
 
 
  (3)凡过去已立项通过的课题,而申报论证中又无新的研究内容的。
 
 
  (4)条件尚不具备的。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后不能承担新的课题。
 
 
  (1)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所承担的已经评审通过的立项课题;
 
 
  (2)立项课题由于主观原因,成果未达到应有水平,未通过专家鉴定的。
 
 
  (3)课题经费使用中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8、评审专家由科研处聘任。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熟知本领域的研究发展状况。评审专家构成一般采取回避原则(确因工作需要,可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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