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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杨路同学取消学籍处理的决定(黔轻职院教〔2019〕)

发布者:教务处 [发表时间]:2019-01-10 [来源]: [浏览次数]:

学生处、保卫处、各系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及贵州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黔教办学[2018]144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并结合我院实际,教务处要求各系部于2018年11月开展了对2018年中职单报高职、单独招生及中推优学生中职毕业证书的核查工作。

经核查,建筑工程系2018建筑工程技术2班的杨路同学因中职期间挂科,未能取得中职毕业证书。按照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在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处理。经2019年1月3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杨路同学取消学籍处理。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