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纪委温馨提示:
2024年清明节将至,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巩固深化正风肃纪成果,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严要求自己,严守纪律规矩,坚决摒弃“小事小节论”,做好自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坚决做到“十个严禁”,同时,要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开展祭扫活动时要严格遵守文明祭扫相关规定和春季防火有关要求。
1.严禁借祭扫之机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扫墓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搞低俗奢华祭拜;
2.严禁借节日慰问、加班补助等名义,违规发放节日津补贴或福利;
3.严禁节日期间带班领导、值班值守人员私自离岗脱岗;
4.严禁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包括通过网购、电子礼品卡、电子红包等衍生工具收送礼品礼金;
5.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违规使用公车进行旅游、探亲访友等活动;
6.严禁违规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电动车,严禁乘坐饮酒者驾驶的私家车;
7.严禁公款旅游,不准借外出公务活动、开会、学术交流等机会借道旅游,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等活动;
8.严禁公款吃喝、超标准接待、无公函接待;
9.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大操大办或借机敛财;
10.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或利用机关食堂等隐秘场所搞奢靡享受、吃喝玩乐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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