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系部概况 > 规章制度 > 正文

经济管理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12-09 】

为了科学地制定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设置和调整专业建设方案,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监控专业教学质量,全面提升专业建设水平,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系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系部专业建设的指导与咨询机构。主要负责系部专业建设的宏观指导,专业建设规划、专业调整改造、实践教学设施配置、重点专业建设等方面的论证和评议。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系部主要行政领导任主任委员,同时吸收行业企业有一定影响力的领导或专家任名誉主任委员。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教学管理人员、各专业领域的优秀“双师型”教师,以及热心教育事业的行业企业专家组成。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要有足够能力和精力参与专业建设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均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名誉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委员5-7人。主任委员由系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副主任担任,委员由各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行业企业专家组成,其中企业或行业专家不少于3人。可增设名誉主任1人,由教育专家或业务部门领导担任。

第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系部教学科研管理科,秘书长由教学科研管理科科长担任。秘书处负责协调和处理系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任届期满,由教学科研管理科酝酿提出下一届人选,报系部党政联席会审定,报学院审批。

第八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系部行文公布。聘请校外的名誉主任委员和委员,由系部颁发聘书。

第九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心学校专业建设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勤于思考,善于与他人合作,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及业务技术工作,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经历,

能够履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三)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系部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的论证和评议;

(二)负责系部专业增设、专业调整、专业改造的论证和评议;

(三)负责系部专业实践教学设施配置的论证和评议;

(四)负责系部重点专业建设的论证和评议;

(五)指导系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六)制定审议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有关制度办法,指导建立校企长效合作机制;

(七)深入调研社会人才需求,提出本系各专业的年度招生计划。

(八)协调各专业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工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九)结合专业特点,组织开展产品开发、人员培训、技术攻关等社会服务。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集中研究解决专业建设的重大问题。重点落实系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的工作目标任务。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校外委员的作用,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校企双方合作,促进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

第五章  校外委员待遇

第十三条  校外委员所在单位享受学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有关优惠政策,优先与学校合作开发应用技术研究,优先挑选毕业生,优先获得学校的人才培训和社会服务。

第十四条  根据校外委员的工作实绩,根据学院规定给予适当的工作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由经济管理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经济管理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立之日起生效。由经济管理系负责解释。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