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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系专业教师岗位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12-09 】

为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鼓励专业教师到企业岗位实践,积累实际工作经历,提高实践教学能力,根据教育部“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教师岗位实践的范围

1、没有行业企业一线专业实践经历的专任专业教师,五年内累计顶岗实践时间不少于1年。

2、具备双师素质的专业专任教师,五年内累计顶岗实践时间不少于6个月。

3、非专业专任教师,五年内累计社会实践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二、教师岗位实践的原则

1、系部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专任教师参加岗位或社会实践。对参加岗位或社会实践的专任教师,要提出明确的目标和任务,并进行严格考核。

2、专任教师参加岗位或社会实践,要紧密结合专业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需要,紧密结合系部教学工作和教师实践能力需要,要通过岗位实践,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和系部整体教学水平。

3、系部安排专任教师参加岗位或社会实践,可以安排脱产岗位实践,也可安排寒暑假岗位实践。安排脱产岗位实践的教师数量及人选,由系部在保证教学需要的前提下提报学院审批,教师脱产岗位实践时间每次不少于3个月。安排寒暑假岗位实践的教师数量及人选,由系部自行确定并报学院备案,寒暑假岗位实践的时间每次不少于1个月。

三、教师岗位实践的形式

1、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实践。包括为行业或企业研发产品或技术改造,为企业或社区提供专业服务或技术服务,到企事业单位顶岗学习实践专业技能或相关技术。

2、带领学生生产服务一线顶岗实习。包括在企事业单位现场指导或直接参与岗位实践,在校内生产服务性实训基地全程技术指导和直接参与学生实训教学。

3、校内外生产服务性实训基地建设。包括全职参与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独立承担与本人专业有关的校内生产服务性实训基地建设任务等。

四、教师岗位实践的审批程序

1、申请参加岗位实践的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和自身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岗位实践计划,经教研室同意后,报请系部审批。

2、安排教师脱产岗位实践的,经系部审定后报教务处审批。安排教师寒暑假岗位实践的,由系部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带队学生校外实习的,由系部统一安排,报教务处备案。直接参与校内外生产服务性实训基地建设的,由系部确定人选,报教务处审批。

3、系部于每年的6月上旬、12月上旬将本部门下一学期进行脱产岗位实践的专业教师岗位实践计划报教务处审批。教师岗位实践的单位,由系部负责联系安排。

五、教师岗位实践的管理与考核

1、参加岗位实践的专业教师要服从接收单位的安排和管理,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因事请假需经单位和系部双方批准。擅离职守、违章违纪等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教师在岗位实践期间,要虚心好学,钻研技术,增强技能,成为行家里手。要善于总结,发挥特长,为校企双方改革发展服务。

3、系部要关心教师的岗位实践情况,做好检查、督导和沟通工作,保证教师岗位实践效果。参加岗位实践的教师,主动向系部汇报自己的业务实践情况。

4、教师岗位实践结束时,向系部提报岗位实践情况的工作总结等成果报告,并将岗位实践单位的鉴定意见交系部。系部根据教师的成果报告、单位的鉴定意见及业务技能考核情况,对岗位实践教师进行综合考核,并填写教师岗位实践考核表,报教务处备案。

5、教师参加岗位实践的情况,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个人考核及职称评聘的依据。

六、教师岗位实践的待遇

1、参加脱产岗位实践的教师,岗位实践期间的课时津贴,按照教师平均工作量的80%计算本人工作量。岗位实践结束后,经考核合格一次性发放。未完成岗位实践任务,或被接收单位退回者,按学院考勤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安排寒暑假岗位实践的教师,参照假期加班费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岗位实践的教师,可适当补助一定的交通费。

3、带队实习的教师,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4、教师在岗位实践期间取得国家专利、重大科研成果,并为校企双方带来一定经济效益和良好社会影响的,经系部组织审定、学院复核后,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经济管理系负责解释。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