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系部概况 > 规章制度 > 正文

经济管理系毕业生就业工作激励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12-09 】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系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充分调动各班级及全系教职工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员关心就业、参与就业、支持就业工作的良好局面,力争在实现全系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就业工作质量,继续保持较高就业率,现根据我系实际,特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激励实施细则,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班级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奖励

(一)基础奖励

 1、奖励对象:当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年终就业率超过系上规定目标的班级。

2、奖励条件: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签章的工作证明)为依据,计算出各班级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凡是当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7月31日)和年终就业率(12月31日)分别达到系上规定目标的班级,给予基础奖励。

3、奖励标准:基础奖励按各班级应届毕业生数每生4元的标准计发。

备注:统计范围包括:协议就业、合同就业、升学就业、项目就业(“特岗”、“村官”、“三支一扶计划”等),以及公考正式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等。材料要求及审核。各班级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要注明每位学生实际就业单位,提供就业证明材料,交由系分管就业工作的辅导员审核。其中,签约就业的毕业生,需要出具相应的就业协议书或就业合同;升学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灵活就业的毕业生需要有具体用人单位的证明、相应单位的联系电话;自主创业需提供相关的资料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等。

(二)专项奖励

1、奖励对象:

就业工作先进班级;

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

2、奖励条件:

(1)系上每年按照《经济管理系就业工作考评规定(试行)》对各毕业班级就业工作进行考评,考评总评分值≥135分的班级可申报参评就业工作先进班级,系就业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对申报班级进行评选,对获得就业工作先进班级的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

(2)我系每年对获得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①评选范围:专兼职辅导员;毕业班班主任;就业指导教师,原则上按以上对象的30%比例确定评选指标。

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积极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③就业工作服务意识强,积极收集毕业生就业信息和利用各种资源帮助系上建立就业基地,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不包括通过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获得的信息)和就业岗位,工作卓有成效。

④业务能力强,熟悉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工作具有开创性且成绩突出。

⑤具有较高就业指导水平,能根据就业工作的特点开展就业指导活动。

3、奖励标准

(1)就业工作先进班级:奖金500元/班

(2)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金500元/人。

二、惩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发放基础奖励:

1、毕业生就业信息未按时将数据录入到贵州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系统;

2、初次就业率、年终就业率未达到系上规定的目标;

3、考评总评分值<105 分的班级。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就业工作先进班级:

1、初次就业率、年终就业率弄虚作假;

2、未按系上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对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3、由于工作失误、管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

4、考评总评分值<135 分的班级。

三、其他

(一)本办法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经济管理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二月一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