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维护学生正常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安全,加强对学生行为的引导和管理,防止学生外出酗酒及打架斗殴,避免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济管理系所有学生及学生宿舍的管理。
第三条 系部集中安排全系学生在宿舍统一住宿,学生须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制度,严禁学生晚归、不归。学生宿舍实行星期天至星期四每天晚上11:00,星期五、星期六及节假日晚上11:30统一熄灯,学生必须在此时间之前回到宿舍,按时就寝。在此时间之后至次日凌晨6:30期间进入者为晚归;在此时间之后至次日凌晨6:30期间未回者为不归。
第四条 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学生视为不归。
第五条 就寝考勤制度具体内容。就寝考勤制度,分三个层次实施:
(一)实行学生晚归、不归的每天汇报制度。各宿舍长每天晚上11:00负责将晚归、不归情况报给宿管部同学,如有不归情况须于次日早上8:00将具体情况报给宿管部部长。各位宿管部同学将情况汇总后报给宿管部部长。
(二)实行学生晚归、不归的定期检查制度。此项工作由学生会牵头,宿管部、纪检部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对学生晚归、不归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作详细记录。
(三)实行学生晚归、不归情况向所在系通报制度。此项工作由宿管部负责,学生当天晚归、不归的情况由学生处于次日反馈给各班班主任,班主任须及时做好学生的批评教育工作。当周的学生晚归、不归汇总情况于次周二通报给各系,各班要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第六条 凡应在校的学生,由于非正当理由晚归或不归者,按晚归、不归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宿舍熄灯后外出视为晚出。
第八条 晚上学生宿舍熄灯后,原则上不允许外出宿舍楼和校门,凡晚出者,必须持盖有系公章的证明或院医院证明(如病情紧急,可先治疗再补证明),并在值班室持证登记后方可外出。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在熄灯后临时外出的,须征得辅导员同意。 熄灯后由宿舍楼外出的,须辅导员签名同意;辅导员当晚不在校的,由学生本人先电话联系辅导员并经值班的宿管员通话确认,同时在宿舍楼值班室登记。
第九条 宿舍长、学生干部、学生党员负有监督学生晚归的责任和义务,本人应做好表率,督促同学舍友按时就寝。
第十条 由于学生晚归、晚出、不归,在校外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