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交学费的管理工作,对有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适当的帮助,并督促学生按时缴纳学费,确保学费的正常收缴,特制定本办法及流程。
(一)学生申请缓交学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受理
1、我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在册学生;
2、有家长亲笔签名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还款计划;
3、持有地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学生申请缓交学费金额不得超过学费金额的50%,除学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缓交。
(三)申请缓交学费期限
1、学生申请缓交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学期。毕业学年不允许缓交学费。
2、上学年度欠费的,本学年度不予注册。
3、未成功办理缓交学费但又拒绝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经济管理系学生管理科
201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