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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作者:时间:2015-06-03 点击数:

为了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特别是在国家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以及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单独下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核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对外投资、联营、出租出借以及报损报废等。

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对外投资。指行政事业单位用本单位国有资产对其他单位进行投资,获取收益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包括与其他单位联营。

(四)出租出借。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他单位出租出借本单位资产,收取一定比例的租金及占用费。

(五)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坏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六)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出售(有偿转让)国有资产,不论价值多少,一律报财政厅审批。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按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报损、报废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或一次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四)各地(州)、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报权限。

第三条 资产处置的报批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申请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处置价值清册。

(2)行政事业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3)报损报废资产的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4)由于道路改造拆迁或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非常损失或毁损的国有资产,以及由于技术进步而淘汰的大型专用设备需进行技术鉴定,提供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无偿调出国有资产,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整体划转的要进行财产清查,提交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6)有偿转让资产或出售资产时,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要进行资产评估,由评估机构出具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7)其他能证明其资产情况的文件。

(二)财政部门经审核确认后,下达同意资产处置的文件批复。

(三)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文件批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户余额。

(四)对上述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只有在取得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后才能进行。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先自行处置资产,后办理财政审批手续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批复。

第四条 资产处置方式。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处置的资产首先按文件规定调帐和资产划转;其次对实物资产的报废除房屋、建筑物以外要逐一清点,交指定的废旧物品回收公司统一处理。变价或残值收入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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