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部门:
按照学院的工作要求,依据黔财采[2014]21号文件精神,现对各部门的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报备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需进行报备的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金额达到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均要填报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包括以前年度结转到本年度实施的项目和本年度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依据会议纪要进行申报。如达到报备条件而不报备的采购计划,需提供院长办公会议纪要并由采购计划申报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对于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但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须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代理采购。(一)货物类:10万元以上。(二)工程类:30万元以上。(三)服务类:10万元以上。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购项目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并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1. 货物类、服务类:50万元以上。
2. 工程类:80万元以上。
二、上级部门审查流程:
各预算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执行计划须经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经费管理处室审查同意后,再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批,未经批准的项目各预算单位不得擅自组织采购。审查时间预计十五个工作日完成。
三、报备时间要求:
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实行每个季度报送一次,请各部门在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15日前将报备所需资料及信息(包括立项报告、资金来源、采购计划预算资金金额、技术参数)全部准备完毕后进行附表一和附表二的填报。完成以上工作后,将报备所需资料及表格交国资处(其中:电子文档一份发到电子邮箱gzqyzcgl@163.com,纸质一份加盖部门章及部门负责人签字交426室)后完成院内报备,逾期将不再办理相关工作,由于未及时报备所产生的后果自负。
四、报备有效期:
经批准后的政府采购计划在当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不组织采购的要重新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附件:黔财采[2014]21号文关于报送2015年政府采购执行计划的通知
201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