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了8类“校闹”行为,一旦发生“校闹”行为,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依法制止。对于实施“校闹”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今天(8月20日)上午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对该意见进行解读。记者了解到,意见明确8类“校闹”行为,提出要实现“不闹也赔”,强调“闹也不赔”,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伤害赔偿;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责任明确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一旦发生“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出警,依法制止,坚决打击。
近年来,因学校安全事故等引发的“校闹”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实践中“校闹”经常伴有围堵校门、拉横幅、摆花圈、设灵堂、纠缠学校负责人、占据办公教学场所等非法过激行为。把“闹”作为与学校博弈、获取更大利益的手段。但是一些地方处于各种原因,政府和有关部门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果断处置,往往督促学校尽快予以解决、息事宁人,甚至花钱买平安。
“校闹”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合法权益,挑战法律底线,影响社会稳定。因为“校闹”的存在,学校承担了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压力,导致一些学校不敢正常开展体育教学、课外活动,不敢正常批评学生,干扰了素质教育的实施,影响了良好教育生态的形成。“校闹”行为破坏法治底线,也不利于学生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的养成。
记者注意到,此次印发的意见突出“预防为先”,实现“不闹也赔”,强调“闹也不赔”,明确8类“校闹”行为,做到坚决打击。在不“不闹也赔”方面,意见强调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伤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同时针对实践中“以闹取利”和一些地方无原则“花钱买平安”的状况,意见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责任明确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
意见明确了8类“校闹”行为,一旦发生“校闹”行为,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依法制止。对于实施“校闹”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特别是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们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八类“校闹”行为
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
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
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
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
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